“两款辣椒检测后DNA一致”,先正达种苗公司认为自家的辣椒品种“玛索”被人仿冒,一纸诉状将北京、山东的两家公司告上法庭。4月6号下午,一起由DNA一致的两款辣椒品种引发的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认可,有必要使用将种子种出来进行对比的田间观察检测(简称DUS检测),进一步检测涉案辣椒种子是否为同一品种。
本案原告先正达种苗(北京)有限公司(简称先正达公司)拥有名称为“玛索”的辣椒属新品种权。
2017年,先正达公司在市场上发现北京博收种子有限公司(简称博收公司)销售辣椒产品“圣红”(简称涉案侵权品种)。之后,先正达公司在寿光市绿鼎硕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绿鼎硕公司)处通过公证购买获得博收公司生产的涉案侵权品种的种苗,另从博收公司获得了涉案侵权品种的种子,并自行将上述种子、种苗与“玛索”种子、种苗进行了DNA检测(SSR分子标记法检测)。
2017年9月,先正达公司将博收公司、绿鼎硕公司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涉案侵权品种与先正达公司享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玛索”系同一品种,博收公司与绿鼎硕公司的生产、销售行为构成了对其植物新品种权的侵犯,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并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调查和制止侵权行为的费用总计人民币300万元。
博收公司认为,其亦拥有名为“PP1201”的授权辣椒品种(曾用名称为“圣红”),该品种权取得时间为2018年4月23日。
为查明事实,法院对涉案侵权品种、“玛索”、“PP1201”组织了DNA鉴定,结果显示,三品种两两比对的差异位点数均为0,为近似品种。2020年7月,原告以需要再行组织证据为由申请撤诉。
2020年8月18日,原告再次提起诉讼,并认为法院先期组织的DNA鉴定结果仍不能排除两被告的行为侵犯其植物新品种权,申请法院组织进行DUS鉴定,进一步查明事实。
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在现有证据基础上,围绕两被告涉案行为是否构成生产和销售行为,两被告涉案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享有的植物新品种权及被告法律责任分配等问题进行了质证和辩论。
先正达公司诉称,博收公司构成生产、繁殖、销售涉案种子的行为。绿鼎硕公司构成销售涉案种苗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当DNA鉴定结果存疑时,应进行DUS鉴定,故本案品种之间是否具有同一性问题的结论应基于DUS鉴定的结果作出。因涉案品种申请日在前,如此案DUS鉴定结果显示具有同一性,即使被告的“PP1201”品种可能因此被宣告无效,其获得授权的事实亦不能产生信赖保护利益,应当认定被告的“PP1201”品种侵犯原告“玛索”的植物新品种权。
被告博收公司辩称,博收公司没有繁殖、销售涉案品种,其行为不具有商业目的,应认定为“试验、示范”性质,被告绿鼎硕公司仅为博收公司繁育了用于试验的涉案品种种苗,未以商业目的大量繁殖或生产涉案品种的繁殖材料。
法院先期组织的DNA检测结果显示,两被告试验、示范的繁殖材料是博收公司自己的授权品种“PP1201”,并未侵犯涉案品种权。
其称,此案在DNA检测的基础上,应以DUS检测进一步查明涉案三品种是否具备同一性。即使DUS检测显示三品种具备同一性,亦不能否认博收公司选育品种的法律事实,且博收公司并未将“PP1201”进行大面积市场推广和销售,不具有侵害涉案品种权的故意,不构成侵权。绿鼎硕公司种植、销售被告示范品种的行为亦不构成侵权。
被告绿鼎硕公司提交书面声明表示放弃参加当天庭审,并认可博收公司的答辩意见。
据北京知产法院介绍,1997年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施行以来,人民法院植物新品种审判从无到有、由弱变强。近年来,随着我国种业创新保护力度不断加大,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也展现出新的特征和趋势。以产生纠纷的作物为例,该类型案件由以往集中在玉米、小麦、水稻等三大大田作物,如今向蔬菜、水果、花卉园艺等品种丰富化发展。本起案件涉及辣椒品种即属于蔬菜作物,民事侵权纠纷的产生也侧面反映出该领域创新活跃程度的提升。
北青-北京头条记者获悉,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的审理难点在于品种同一性的技术事实认定。法院通常会委托专门的鉴定机构就授权品种与被控侵权品种进行技术比对。目前采用最多的鉴定方法是SSR分子标记法检测(简称DNA检测)和田间观察检测(简称DUS检测)。
目前,因为DUS检测尚未完成,该案仍在审理之中。接下来法院将组织进行DUS鉴定(田间种植测试),即:将对比品种在相同的生长条件下,从植物的种子、幼苗、开花期、成熟期等各个阶段,对多个质量性状、数量性状等做出观察记载和结果比较,来进一步查明事实。


